**吃瓜简评:欢娱与于正的“选角诈骗”风波**,最近娱乐圈又一波“惊心动魄”的事件,上了热搜的竟是“温水朱青蛙”这位抖音博主的一举一动,事情的起因是这位博主在2026年7月1日发布了一组聊天截图,声称自己是一名新人演员,遭遇了“于老师”等人名义的选角诈骗,根据截图内容,“于老师”要求博主发送私密部位视频,否则就会被“软封杀”,甚至限制其出演长剧,博主在直播中坚称截图“全部属实”,但随后却删掉了原爆料视频,未能提供更多实质性证据。,而“于老师”这一名字很快就引起了网友的热议,许多人猜测,这位“于老师”可能与欢娱影视创始人于正有关联,欢娱影视并没有尴尬地回避这一点,反而在7月2日发布了一个严正声明,直接将网传内容定性为“无中生有、恶意诽谤”,并表示已委托律师取证,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权,于正本人也在微博评论区和直播中直接回应,称聊天记录是“污蔑、造谣”,并推测对方可能是“爱而不得”伪造的,甚至怀疑背后有“资本做局”。,欢娱影视的声明中还提醒公众,近期发现有人“假冒公司工作人员”,以“选角”“进组”等名义实施诈骗,这一点让人不禁怀疑,“于老师”是否只是一个普通网友,还是真的与欢娱有某种关联?而博主“温水朱青蛙”的证据链也存在不少问题:截图中的人物头像、昵称甚至号码都未做实名认证,缺乏可追溯的第三方验证,博主删除原帖的行为也让人对其诚意产生质疑。,从行业常识来看,正规剧组的选角流程是有严格试镜和协议的,绝不会有“私下操作”的情况出现,多数业内从业者也指出,正规选角更注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,要求新人演员发送私密部位照片是完全不可能的,尽管博主声称“全部属实”,但从内容、语气、证据等多个维度来看,这一事件更像是一个精心设计的炒作。,这一事件也让人看到了网友自制的重要性,在面对明星或公司高管的指控时,单凭几张截图或一段直播内容是远远不够的,我们需要以理性和冷静的态度面对,避免被不实信息误导,毕竟“吃瓜”是可以的,但“吃言论”就不太好了。**吃瓜简评:聊天记录里的“介绍人”真的是欢娱员工吗?**,最近网络上掀起了一波“吃瓜”热潮,围绕“温水朱青蛙”爆料于正和欢娱影视的诈骗事件,各方展开了激烈的“舌战”,作为一个吃瓜爱好者,我决定深入研究一下这场“大戏”的来龙去脉,看看这场风波到底是“真相”还是“假象”。,---,### **事件背景:一场“惊天动地”的爆料**,“温水朱青蛙”,一个在抖音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博主,在2026年7月1日发布了一组聊天截图,声称自己是一名新人演员,对话中,“温水朱青蛙”称,某人(自称于老师)要求其发送私密部位视频,否则就会面临“行业软封杀”,这位博主还提到,这位“于老师”可能与知名制作人于正有关联,并引用了舒淇、汤唯、梁朝伟等艺人的“一脱成名”故事来“施压”。,---,### **双方的回应:谁在说谎?谁在说实话?**,1. **于正的辟谣:**, 于正本人直接在微博评论区回应,称聊天记录是“污蔑、造谣”,并表示已交公司法务部门处理,他还在直播中推测,对方可能是“爱而不得”才伪造聊天记录,甚至暗示背后可能有“资本做局”。,2. **欢娱影视的官方声明:**, 7月2日,欢娱影视官方发布了一个严正声明,明确指出网传内容“纯属无中生有、恶意诽谤”,并表示已委托律师取证,准备采取法律手段维权,欢娱还提醒公众,近期发现有人假冒公司工作人员,以“选角”“进组”等名义实施诈骗。,3. **博主的后续回应:**, “温水朱青蛙”在直播中坚称聊天记录“全部属实”,并表示自己因担心被封杀才选择曝光,博主随后删除了原爆料视频,并未补充实质性证据,这一点让人难以信服。,---,### **专家分析:这场风波到底是“真”还是“假”?**,1. **欢娱影视的声明直接指向“假冒”:**, 欢娱影视在声明中明确提到“近期有人员假冒公司工作人员”,这直接回应了爆料人提到的“于老师”是欢娱员工的说法,官方将此次事件定性为“诈骗行为”,而非公司内部人员违规操作。,2. **聊天记录中的“漏洞”:**, 对话中,介绍人使用了“于老师”“于三老师”等口语化称呼,这与正规选角流程中的专业用语严重不符,要求新人发送私密部位照片并以“圈内常态”施压,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影视行业的劳动法规和职业道德。,3. **网友的普遍质疑:**, 许多网友和业内人士对爆料人提出的指控提出质疑,认为话术逻辑不符合正规选角流程,有人甚至指出,这张截图很可能是博主自导自演,或者是第三方恶意抹黑于正的行为。,4. **证据链的断裂点:**, 博主仅提供了聊天截图,未展示完整对话上下文、对方的真实身份证明或聊天时间戳,截图中的号码、头像、昵称也未做可追溯的实名认证,缺乏可信第三方验证,博主删除原爆料视频的行为也进一步降低了该截图的公信力。,---,### **公众反应:一场“吃瓜”热潮的兴起与沉落**,这场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,大家对“温水朱青蛙”和于正的态度褶转不定,有人认为博主的爆料举动值得肯定,认为艺人行业的黑幕太多,需要更多人曝光;也有人认为博主的证据不足,可能只是为了博取眼球而炒作。,---,### **事件启示:娱乐圈的“假冒工作人员”现象值得警惕**,欢娱影视在声明中提醒公众,近期发现有人“假冒公司工作人员”,以“选角”“进组”等名义实施诈骗,这种现象在娱乐圈并不少见,新人演员在面对未经验证的“便利信息”时,应保持警惕,避免轻信私下联络的邀请,切勿成为骗子的受害者。,---,### **这场风波的最后一个吻话始终未到**,事件仍在发酵中,于正方表示已报警并准备法律诉讼,而博主则坚称聊天记录“全部属实”,这场风波的真相可能需要警方的调查或法院的判决才能揭晓,对于吃瓜爱好者来说,这场“大戏”也让人忍不住感叹:原来娱乐圈的“瓜”片也如此精彩!
一、事件回顾:截图内容与核心指控
1. 爆料人身份与发布时间
抖音博主“温水朱青蛙”于2026年7月1日发布多张聊天截图。
博主自称是新人演员,在对话中被要求向“于老师”发送私密部位视频,否则将面临行业“软封杀”。
2. 聊天记录中的关键信息
对话方多次提及“于老师”“于三老师”等称呼,暗示与知名制作人于正有关联。
介绍人还引用舒淇、汤唯、梁朝伟等艺人“一脱成名”的说法,以此施压。
博主拒绝后,对方扬言“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软封杀”,限制其出演长剧。
3. 舆论反应与争议焦点
大量网友和业内人士质疑截图真实性,认为话术逻辑不符合正规选角流程。
有人指出该记录很可能系博主自导自演,或为第三方恶意抹黑于正。
7月2日,原爆料帖已被删除,但截图已在各平台广泛传播。

二、于正与欢娱影视的回应
1. 于正本人的第一时间辟谣
于正在相关微博评论区直接回复,称聊天记录是“污蔑、造谣,已交公司法务部门处理”。
后续直播中他进一步推测,对方可能是因“爱而不得”才伪造记录,甚至暗示背后有“资本做局”。

2. 欢娱影视官方声明
7月2日,欢娱影视官方账号发布严正声明。
声明明确指出:网传影射创始人于正的内容“纯属无中生有、恶意诽谤”,已委托律师取证并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。
同时提醒公众:近期发现有人“假冒公司工作人员”,以“选角”“进组”等名义实施诈骗,所有合作均以官方渠道为准。
3. 博主后续回应
“温水朱青蛙”在直播中坚称聊天记录“全部属实”,表示自己因担心被封杀才选择曝光。
但该博主目前已删除原爆料视频,未再补充实质性证据。
三、介绍人身份分析:是否是欢娱员工?
1. 欢娱声明直接指向“假冒”
欢娱影视在声明中明确提到“近期有人员假冒公司工作人员”,这直接回应了介绍人身份问题。
官方将此次事件定性为“诈骗行为”,而非公司内部人员违规操作。
2. 聊天记录缺乏真实员工特征
对话中介绍人使用“于老师”“于三老师”等口语化称呼,不符合正规选角沟通的规范用语。
要求新人发送私密部位照片、以“圈内常态”进行施压,严重违反影视行业劳动法规和职业道德。
多数业内从业者指出,正规剧组选角有严格试镜和协议流程,绝无此类私下操作。
3. 此前曾有类似假冒案例
欢娱声明中特别提醒警惕假冒行为,暗示公司已发现多起类似冒名事件。
微博评论区也有网友预测“估计会说不认识这个人,这个人假冒工作人员”,这种猜测与欢娱声明高度吻合。
4. 证据链的断裂点
博主“温水朱青蛙”仅提供截图,未展示完整对话上下文、对方真实身份证明或聊天时间戳。
截图中的号码、头像、昵称均未做可追溯的实名认证,缺乏可信第三方验证。
博主删除原帖的行为,进一步降低了该截图的公信力。
四、综合判断与结论
1. 核心事实
事件性质:博主声称遭遇冒名于正名义的选角诈骗,于正及欢娱影视均否认与博主有过任何关联。
关键证据:欢娱官方声明明确指出现有“假冒工作人员”的现象,并已启动法律程序。
2. 介绍人身份结论
无确凿证据表明介绍人是欢娱正式员工。欢娱声明及行业常识均指向诈骗或炒作,而非公司内部人员违规。
聊天记录中的话术漏洞、网友的普遍质疑、博主的删帖行为,都使得“欢娱员工”这一说法缺乏支撑。
3. 剩余不确定性
双方各执一词,博主声称“全部属实”但未提供原始对话记录或公安机关报案回执。
于正方虽坚称造谣,但也未展示报案受案凭证或法务调查的具体进展。
公众需等待警方调查或法院最终判决,方可明确介绍人是否与欢娱存在关联。
五、事件启示与提醒
1. 对行业公众的警示
欢娱声明中强调的“假冒工作人员”现象,在娱乐圈并非个例。
新人演员应通过官方通告、正规经纪公司或行业协会等渠道接触项目,切勿轻信私下联络。
2. 对网络爆料的态度
单凭几张截图难以判断事实全貌,涉及严重指控时需以司法调查为准。
对于正这类公众人物,过往争议不应成为当前事件的预设结论,需一事一议。
3. 未来走向
目前事件仍在发酵,于正方表示已报警并准备法律诉讼。
若博主无法提供原始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或第三方公证信息,其可信度将进一步受损。
法律程序的结果将成为判断介绍人身份真伪的最终依据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