吃瓜简评:
## 媳妇难断:吃瓜老百姓的心事,江苏扬州一部电视剧《美人制造》又成了"大剧院"里的"黑色喜剧",这部本该温暖治愈的作品,却被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"抄袭"风波,作家周浩晖以《邪恶催眠师》为名,起诉编剧于正,要求赔偿八三角万余,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侵权纠纷,更像是一场"文化战争",折射出整个社会对"吃瓜"行为的集体心理。,### 一、吃瓜,是谋生的手段,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,吃瓜已经成为了一种民间艺术,人们热衷于挖掘、制造、传播"吃瓜"内容,既是对现实的无奈宣泄,也是对"大众审"的一种反抗。《美人制造》之所以能够引发"吃瓜"热潮,正是因为它完美地运用了"三无"原则——无厘头、无脑编、无内涯,这种"三无"作品在观众心中种下了"诱惑"的种子,却又在法律框架内保持着合法性。,### 二、吃瓜者的代价,吃瓜的背后并不只有欢乐的笑声,作家周浩晖的起诉揭示了"吃瓜"经济背后的残酷现实,那些看似轻松的"吃瓜"内容,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创作能量和社会资源,作品中的每一个细节、桥段,都需要作者付出真实的创作功夫,而当这些创作被无原创地"搬家",创作者的权益就像一纸空白,徒有其表。,### 三、吃瓜产业的困境,"吃瓜"产业的繁荣背后,是一场纸醉金迷的狂欢,一些制作方为了追求高收视率,不断推出"吃瓜"作品,创造了"互联互通"的产业链,从剧本编写到演员出演,从配音配制到主题餐饮,几乎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,但这种"吃瓜"产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值得商榷,过度依赖"吃瓜"创作的作品,终将陷入"重复性低、创新性差"的怪圈。,在这个文化快餐盛行的时代,我们每个人都是吃瓜的主角,无论是创作者的权益保护,还是观众的精神文化需求,都值得我们深思,或许,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更有序的"吃瓜"生态,让创作有尊严的同时,也让观众有所得,毕竟,文化产业的发展,不应该只是"吃瓜"的狂欢,而应该是智慧的馈赠。## 现代版权之争:抄袭风波中的"雷同"与"独创",谁才是真正的"大神"?, , 文学世界又是一场"大战"打响,江苏扬州的作家周浩晖以"侵害作品改编权、摄制权"为由,将国内知名电视剧编剧于正拖入版权风波,这场风波不仅仅是简单的原作与改编作品的抄袭问题,更是一场关于"雷同"与"独创"、"借鉴"与"抄袭"的思辨之战。, , 作家周浩晖的诉讼标的,核心在于"实质性相似"的认定,原告方认为,《美人制造》与其小说《邪恶催眠师》在剧情架构、人物设置、催眠术的理解、犯罪动机等方面存在高度雷同,特别是那三个催眠桥段,原告方将其列为"雷同"的关键,受害人在听到钟声后被催眠,发疯般咬人、跳楼、摔杯子等情节,在两部作品中几乎一模一样。, , 但被告方于正的律师团则以"公知素材"为武器进行反击,他们强调,被告方的创作灵感来源于多处,包括日本恐怖片《催眠》、电影《超级女警察》中的桥段等,甚至连"咬人"这一细节,在网络上早已有多部作品运用过,律师还指出,"三催眠桥段"在两部作品中所占的篇幅、重要性都很低,在《美人制造》中更是被用来增加悬疑氛围,完全不会产生相同的欣赏体验。, , 这场版权之争的核心,在于"雷同"与"独创"的界限,周浩晖的原告行为,折射出当代读者对原创性价值的强烈认同,人们习惯性地认为,优秀的创意作品应该源于独特的想象力,而不是简单的借鉴或抄袭,但在现实中,文学创作往往处于"借鉴"与"创新"的平衡之中,就像网友们调侃的:"现在的作家,光是把别人的桥段改编一下,就能写出大片,这可真是个不错的"职业"。", , 值得玩味的是,这场版权风波也暴露出现代文学创作中"借鉴"与"抄袭"的模糊界限,在多元文化交融的大背景下,"雷同"桥段早已成为文学创作的常见元素,就像《美人制造》中的催眠桥段,在网络文学中早已屡见不鲜,这种现象让人不禁思考:在当今这个"抄袭"被妖魔化的时代,是否所有的"雷同"都能被称之为"抄袭"?, , 这场风波也提醒我们,文学创作更应该注重的是作品的独特性与艺术价值,而不是简单的"雷同"与"借鉴",让我们希望这场版权风波能够早日平息,让创作者们能够在"雷同"与"独创"之间找到属于自己的那片天空。

国内知名电视剧编剧于正
继遭到作家琼瑶起诉侵权且败诉之后,国内知名电视剧编剧于正又被江苏扬州一名作家以侵害作品改编权、摄制权告上法庭。
江苏扬州的作家周浩晖称,于正担任编审、制片人的电视剧《美人制造》第29集、第30集抄袭了其小说《邪恶催眠师》,要求该电视相关制作公司及于正赔偿83万余元。
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此案于3月17日开庭审理。法庭上,双方展开激烈辩论,就两部作用是否构成“实质性相似”各执一词。
原告方认为,《美人制造》和《邪恶催眠师》从剧情架构、人物设置、对于催眠术的理解、主要人物的感情线索、反派的犯罪动机,以及咬人、跳楼、摔杯子的催眠桥段均雷同。
澎湃新闻此前也报道,周浩晖曾在微博中列举了其小说和《美人制造》中的雷同催眠桥段(情节或片段)。
比如,《邪恶催眠师》中,受害人姚柏被催眠之后,误以为自己变成了科幻电影中的僵尸,所以他对一个无辜路人展开袭击,用嘴啃掉了对方的半张脸。催眠师在这次作案时,使用钟声作为触发器。当钟声响起时,姚柏便进入催眠状态。
周浩晖认为,电视剧《美人制造》中,受害人李大人被迷魂之后,觉得自己饥饿难耐,因此对身边同伴展开袭击。迷魂师在这次作案时使用钟声作为触发器。当钟声响起时,李大人便进入了催眠。
原告方还指出,《美人制造》和《邪恶催眠师》同属于罪案侦破类作品,三个创作要素who(犯罪凶手)、how(犯罪手法)、why(犯罪动机)均高度吻合。
庭审中,被告方则认为,剧情架构、故事主线、人物设置、主要人物情感线索均属于思想范畴,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。
同时,被告方表示,原告所指出的三个催眠桥段,在两部作品中都不构成作品的基本内容,特别是在《美人制造》中,所占比例、篇幅以及在结构中的重要性均很低。
于正的代理律师还指出,《邪恶催眠师》中对催眠术的理解、犯罪动机、催眠桥段在其他作品中早已出现,属于公知素材。
比如,关于“咬人”桥段,被告方认为,于正的创作灵感来源于几处,如,日本恐怖片《催眠》,以及电影《超级女警察》中嫌犯神经失常,在听到哨声后,感到饥饿难忍,将人看成食物吞吃。
在庭审中,被告方表示,《美人制造》与《邪恶催眠师》这两部作品,内容整体上的差别非常明显,不会产生相同、相似的欣赏体验;基于涉案的三个催眠桥段,不同的作者可以创作出完全不同的故事。
据了解,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,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期宣判。

